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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回应职业资格九大疑问:行业协会可开展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进行资质认定!

2017-09-19 环评互联网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权威解读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就《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参加在线访谈,介绍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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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出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背景情况是什么?

回答:

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工作。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国家职业资格要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要求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


建立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的就在于解决过去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问题,这是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治本之策,是促进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 


2013年以来,国务院经过“七连清”共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原职业资格总量的70%以上。同时,取消了地方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


为了巩固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从源头上管住随意设置职业资格问题,国务院决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与各有关部门反复协商,人社部研究起草《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提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


2017年5月24日,国务院第174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2

提问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包含哪些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有哪些特点?

回答: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在资格类别上又分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准入类职业资格  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设置依据。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目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这些职业资格中,准入类均有法律法规依据水平评价类均有较强的专业性、通用性,技术技能含量较高,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3

提问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具备怎样的效力?如何调整?

回答:

《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明确,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4

提问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后,对社会上其他水平评价活动有什么要求?

回答:

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5

提问

如何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监管?

回答:

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从源头上管住职业资格“户头”。

严格控制新设职业资格。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加强宣传引导。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问题逐项核查,确保职业资格清理到位,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

加强督查。将减少取消职业资格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组织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核查、严格落实,对存在的问题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6

提问

目录中部分原有的职业资格被取消,那么原来取得的这些职业资格还有效吗?后续工作有哪些?

回答: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确有必要的,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性收尾考试。从目前情况看,过渡工作比较平稳。


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016年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明确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


一是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是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是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是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目录发布后,参照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精神,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暂按原规定执行。

7

提问

对没有进入目录的职业(工种)如何开展评价服务?

回答:

在专业技术领域,未进入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可以通过职称制度进行评价,从而实现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发展。


目前需要重点解决的是未进入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如何评价的问题。


职业资格是目前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手段,与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选拔使用、激励保障、认定统计等工作紧密相连,对于此次未能纳入职业资格目录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将按照经国务院同意并由人社部印发的《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改革方案》(人社部发〔2017〕2号)要求,研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

8

提问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后,目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这是否意味着行业准入证、上岗证要取消呢?

回答:

人社部将按照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清理工作:


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等一律取消;


二是与准入类职业资格交叉的准入证、上岗证,作为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的一个环节,纳入职业资格管理,不再单独保留;


三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重复设置、影响就业创业的准入证、上岗证等,提请修订法律后予以取消或整合。

9

提问

关于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接下来还有哪些工作?

回答:

一是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完善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科学开展考试鉴定活动,提高人才评价能力水平,提升国家职业资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是建立职业资格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涉及修法的职业资格,视相关法律修订情况依法作出调整。


新设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纳入目录。

三是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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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查处在目录之外开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活动,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违规职业资格,发现一项,清理一项。


持续查处“挂证”等职业资格违纪违规行为,开展考试鉴定环境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助考”犯罪活动,严格落实考培分离、鉴培分离。

四是优化职业资格服务

推动职业资格领域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网络报名服务平台和证书查询服务系统。


稳步推进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加强职业分类、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的管理,发挥好职业资格制度在促进人才成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延伸阅读:


部分职业资格被取消原获资格是否有效?

人社部这样回应: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相关负责人15日表示,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近日印发,公布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15日举行主题为“实行清单式管理 促进职业资格健康有序发展”在线访谈。


主持人:从目录中可以看出,原有的职业资格有部分被取消了,不在列。那么,原来取得的这部分职业资格还有效吗?相关后续工作有哪些?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确有必要的,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性收尾考试。从目前情况看,过渡工作还比较平稳。


关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2016年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明确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

  

一是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是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是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是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录发布后,参照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精神,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暂按原规定执行。


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来源:人社部 国务院客户端

编辑: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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